从我们上个月结束的一个山东外贸企业追讨英国公司货款债务个案中,得到一些有典型意义的启示,在此跟广大外贸出口企业一起分享一下。
一、充分考虑还款的可行性出口商在争取最大利益的同时必须考虑还款的可行性。如出口商提出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接受,则还款协议就无法达成;即使债务人签署全额还款协议,但到期不按协议执行也是徒劳。
二、慎用诉讼方式采用诉讼方式也很难确保一次性追回全部欠款。任何一名专业律师都不可能承诺诉讼案件一定能够胜诉;即便胜诉,如债务人不能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法院仍可能同意债务人分期还款;如债务人丧失偿付能力,即使出口商胜诉,判决也形同具文,难以执行;一旦债务人申请破产,出口商一般只能作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在实践中追回欠款的可能性极低,且需支付律师参加破产程序的额外费用。
三、诉讼成本不容忽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出口商需支付起诉费、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调查费、追加执行费等各项费用。如债务人提出反诉,出口商还需按小时支付律师费进行应诉。特别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诉讼过程一般耗时较长,不可控因素较多,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债务人的财务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即使最终胜诉,判决的可执行性也不容乐观。例如,诉讼和解在欧美地区就十分普遍,据不完全统计,在荷兰所有诉讼案中最终获得判决的案件数量仅占案件总数的2%左右,绝大部分案件都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庭内和解方式解决的。
四、和解协议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如果出口商与债务人签署了正式的和解协议,一旦债务人不如约还款,和解协议可以作为出口商向法院申请简易判决的重要证据。当然和解方式必须建立在合理、可行的基础上,如果债务人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无法接受,或和解可能严重影响到出口商自身利益,则应考虑采取仲裁、诉讼等其它追讨方式,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