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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澳洲海外债务追讨

日期:11-26 22:49|易追收

在澳大利亚,采取法律行动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应充分重视诉前的准备工作。所谓法律行动不仅仅指与庭审有关的各项活动,还应包括法定诉前催讨步骤、诉前资产调查、证据收集、费用核算以及成本收益评估等等。所谓法定诉前催讨步骤是指多数法制国家规定的要求债权人在诉诸法庭之前应该向债务人采取的必要的追讨行动。这些步骤往往规定于法院发行的债务追讨指引或诉讼指引中,也有在公司法或民法债法里做出相关规定。

澳大利亚在公司法459E条规定,对于1000澳元以上的到期债务,债权人得送达法定请求书至债务人公司。以上请求如在合理期限内(如澳大利亚为21天,新西兰为15个工作日)得不到债务人的答复时,债权人方可依此向法院请求进行下一步诉讼行动。英美法系国家大都对此做出了类似规定,以减轻法院因滥诉而承受的巨大压力,并积极促成案件纠纷在庭审之前自行化解,避免诉讼。

当然,关于追收澳大利亚欠款的以上诉前催讨步骤并非诉前必须步骤,即便没有向债务人发函,也可以直接将债务人告上法庭。但事先采取法院所推荐的催讨方式可以迫使债务人陈述欠款理由,或促成了诉前和解从而避免发生法庭费用。如果澳洲债务人对债权人诉前法律行动没有任何反馈,债权人大都可以请求法院依简易程序直接做出判决,也可省去大量诉讼费用,避免漫长的庭审过程。总之,诉前法律行动在某种角度上可以被看作是与非诉和解及诉讼庭审相并列的第三类追讨方法,其费用负担较小,但可以有效地警示澳大利亚恶意拖欠方,敦促债务人尽早还款,并为采取进一步的诉讼行动铺平道路,有利于综合国际商账追收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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