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韩国法律职业人员的选拔制度
1.司法考试制度
韩国是通过司法考试制度选拔法律职业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报考司法考试人员的一般条件是大学本科毕业,这些学生多是毕业于韩国一些大学或者学院的法律系,但不限于必须是法律专业。
每年的司法考试由韩国司法部负责,共分三次。第一次为法律综合知识的考试,每年2月份举行。第二次为作文考试,每年6月份举行,参加考试的人员为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员。最后一次考试为面试,每年12月份举行,只有通过前两次考试的人员方能参加本次考试。
司法考试是韩国最难的一种考试,其难度远非一般的公务员考试所能比。由于在韩国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地位较高、待遇较丰,因此每年的报考人数众多,但是通过人数却十分有限。
2.法官、检察官、律师的选拔及培训
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还须经过在司法研究和培训中心进行的为期2年的教育和培训后,才能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司法研究和培训中心成立于1971年,中心主任相当于上诉法院的院长,副主任相当于地区检察院的检察长。设立中心的目的是为那些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提供教育,为那些即将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职业人员灌输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韩国98%的法官、检察官和75%的律师毕业于该中心。
在学习结束之后,学员中的一些人员将被选拔为法官或者检察官。选拔的主要依据为司法考试的成绩及学员在司法研究和培训中心学习期间的考试成绩。
二、韩国的刑事侦查和起诉制度
(一)刑事案件的侦查机构及其权限
刑事案件的侦查归属于警察和检察官。韩国的警察隶属于韩国警察部,分为司法警察、情报部警察和特殊司法警察等。司法警察负责一般案件的侦查,情报部的警察负责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并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情报的分析和收集工作。特殊司法警察负责特殊案件的侦查,如韩国的海关、税务管理机构都设有警察,负责税务案件的侦查。根据韩国宪法和韩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专属于检察机关,只有检察官有权决定开始和结束刑事案件的侦查。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为了赋予检察官职责,通过事先给予警察侦查指导,避免在侦查过程中出现侵犯人权的现象,确保警察的侦查活动遵照法律和正当的程序进行。然而,检察官不可能对所有案件的侦查进行指导。在实际中,检察官指导警察侦查的案件都是检察官认为比较重要的或者严重关乎公民权利的案件,譬如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案件等。
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韩国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的关系,不是合作关系而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因此,韩国警察和其他特殊侦查部门侦查案件必须在检察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韩国的司法警察必须遵守检察官发布的任何官方命令。如果某一司法警察没有遵守检察官的命令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有不当行为,检察官可以通过检察长要求停止该警察的工作,也可以请该警察的上司撤换该警察。如果需要的话,为了确保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控制,检察官也可以要求警察部门或者其他执行调查的部门为检察官办公室配备一些警察或者官员。韩国的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以致被人们称为“刑事侦查的国王”或者“沙皇”。
具体而言,韩国检察官享有如下职权:
1.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官有权对所有的犯罪进行侦查。
2.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和不起诉权。如果检察官认为不起诉的好处大于起诉的成本,即使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起诉的情况下,检察官也可以决定中止起诉。在此情况下,检察官应从刑事政策角度进行考虑。
3.对司法警察官的指挥和监督权。
4 .指挥并监督法院作出的所有刑事裁定和判决的执行。
5.对拘留所和嫌疑犯逮捕后的羁押地进行检查。一般情况下,一个月要进行两次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逮捕和拘留违法或者违反正当的程序,检察官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命令警察把案子送到检察官办公室。这一规定具有保护人权不受非法侵犯的作用。
6.具有请求法官发布逮捕令、搜查令、扣押令和检查令的权力,在刑事侦查中,警察不能直接向法官提出这些请求。
7.法律规定如果检察官有理由认为下列情况存在,可以在没有法官发布许可令的情况下直接拘留犯罪嫌疑人:
(1)犯罪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证据或者逃跑;
(3)情况紧急,不可能从地区法院法官那里获得许可令。
8.在处置扣押物品中对警察的指挥权。警察在处置扣押物品时,必须得到检察官的许可。
9.接受警察的报告。当犯罪发生时,如果这些犯罪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对社会来说关系重大,譬如外敌入侵、爆炸、谋杀等,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向该地区的检察官报告调查情况。而且,司法警察有责任向检察官报告社会暴乱及其他重要事件(如政党、社会团体的重要活动)。依据这些报告,检察官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并指挥司法警察。
10.充当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当政府作为一个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存在利益时,检察官可以充当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参与出庭。
(二)刑事案件中的侦查方法
刑事侦查方法分为强制的和非强制的两种。强制的侦查方法主要包括拘留、逮捕、搜查、扣押、安装窃听装置等。其中拘留和逮捕是两种重要的侦查方式。
非强制的侦查方法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对有关犯罪现场的检查、对有关证人的询问等。在此侦查方法下,对犯罪嫌疑人、有关证人等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三)刑事案件的起诉制度
检察官起诉被告人必须向法官递交起诉书,起诉不能通过口头或者电传的方式进行。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起诉书中必须附上有关的逮捕证、逮捕许可证等。在起诉的同时,不能附有可能误导法官的其他文件或者物品,如检验结论、专家意见等。
根据韩国法律规定,检察官对于刑事案件具有决定起诉与否的裁量权力。即使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检察官也可以酌定不起诉。实行酌定起诉原则的目的是便于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时,能够考虑刑事政策的因素。然而,对于这种酌定起诉权,有的律师也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酌定不起诉原则不能够有效地控制检察官的独断专行和可能导致起诉权受到政治压力的影响。
对于酌定不起诉应当考虑的因素,韩国刑法第五十一条有所列举,如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特点、行为方式、智力情况、环境、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方式和目的、犯罪导致的结果和情景等等。但是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的因素,其他一些因素由检察官掌握。对于决定不起诉的人,检察官应采取其他措施,以便预防该人再次犯罪。这些措施包括:勒令嫌疑人提交保证书,将嫌疑人交付给其亲属或者犯罪预防志愿者委员会看管、建议行政部门对行政官员作出纪律惩戒等等。检察官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可以挑选并交付给犯罪预防志愿者委员会的一人保护和引导。犯罪预防志愿者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该地区的检察长提名。这种保护的期限一般在6到12个月。在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将未成年犯罪人交付给犯罪预防志愿者委员会进行保护和引导后,志愿者应至少每月一次向检察官汇报其对该未成年犯的教育和引导情况。
三、韩国的审判制度
(一)法院的机构及其职能
1.法院的架构。韩国的法院共分3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通常是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包括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另外还单独设立专利法院(与高等法院平级)以及军事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位于首尔,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13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分为两种审判实体。一种叫大法庭,由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所有法官组成;另外一种叫小法庭,由3至4位法官组成。小法庭审理一般案件。当小法庭对案件有分歧或者需要改变原来的最高法院的意见时,则案件转到大法庭。
2.最高法院的职权。最高法院管辖对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规定的上诉,以及地区法院或者家庭法院的上诉法庭作出的判决的上诉。同时最高法院也有权对军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复审。最高法院对总统或者国会议员的选举是否有效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对于法律的合宪性的审查则由宪法法院负责。
最高法院对司法管理享有专权,它负责会同行政部门协商制定司法预算、制定司法政策计划、负责对法官和法院其他官员的人事管理、负责律师和法院官员的培训和教育等等。因此,法院管理部和司法研究、培训中心设在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有权制定法院的内部纪律、司法事务的管理规则和审判程序规则。法官委员会行使这一权力,该委员会由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组成。
3.高等法院的职权。韩国有5个高等法院,分布在韩国的5个大城市。每个高等法院又分成若干个分支机构,每个机构由3个法官组成。高等法院受理地区法院、家庭法院和专利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上诉。
4.地区法院。韩国的地区法院共有13个,分布在首尔和其他的12个较大城市,其中大多是省会城市。地区法院,通常情况是由一个法官审判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民事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超过韩币5000万元(约合美元4万元)或者被告人将被判处1年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将由3个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地区法院通常是原审法院。但是,它也受理本院、本院的分支法院、自治法院等一人法官独审案件的上诉,上诉案件由该院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地区法院有权管辖商业公司的没有争议的重组和清算案件以及不动产的登记等。它对破产案件也有管辖权。
为了方便偏远地区的人民的诉讼,韩国在地区法院以下又设立了许多分支法院和自治法院,目前全国有43个分支法院和103个自治法院。自治法院的法官由首席大法官从地区法院或者分支法院中任命。自治法院审理小的民事案件和轻罪的刑事案件。审理这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5.家庭法院。家庭法院是专门法院,专门负责审理家庭事务案件及青少年违法案件。在韩国只有一个家庭法院,位于首尔。在其他地区,由地区法院履行家庭法院的职能。
6.行政法院。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案件。目前韩国只有一个行政法院,设在首尔。在其他地区,行政案件则由地区法院审理,直至在该地区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为止。
7.专利法院。专利法院负责复议韩国工业产权办公室作出的有关专利问题的裁定。
(二)法官
法官任职资格条件、任期等规定如下:
1.法官的资格条件。律师被任命为法官必须要有2年以上的执业经验。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法官是从实习法官中任命。首席大法官的任命是由总统征得国会同意后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是在首席大法官的推荐下由总统征得国会同意后任命。低级法院法官的任命由首席大法官征得法官委员会的同意后进行。
2.法官的任期和年龄界限。首席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是6年。首席大法官的退休年龄是70岁。最高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是65岁,可以连任。尽管其他法官的任职期限是10年,但是通常情况下,他(她)们往往继续任职直到自愿退休或者在63岁时退休为止。 3.法官的地位保障。为了确保司法独立,不受政治或者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对法官的地位提供如下保障:
(1)法官不能被解除职务,除非法官被控告、检举或者被判刑;
(2)除非在受到最高法院司法纪律委员会的纪律处分的情况下,否则法官不能被终止职务或者被降低薪水;
(3)为了确保司法独立于政治,法官不参与任何政治活动。
(三)司法管理
韩国的司法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主要有下述机构行使各自的职权:
1.最高法院的法官委员会。法官委员会是韩国最高法院最高决定的制定者。法官委员会由最高法院的所有大法官组成,主席是首席大法官。法官委员会的职责是决定法官的任命、决定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的执行和修改、提出司法预算等。
2.法院行政管理部。法院行政管理部是负责法院一般事务管理的部门。法院行政管理部的部长由首席大法官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中任命,该部的其他成员由法官和法院其他官员组成。法院行政管理部负责涉及司法的所有事务,譬如国家司法管理的计划、司法的计算机化、法官和法院官员的人事管理、司法年度预算草案、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等等。
3.司法研究和培训中心。司法研究和培训中心是设在最高法院的一个机构,它是为那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经最高法院许可的受训人员提供司法理论和实践教育的基地。
司法研究和培训中心也为法官提供继续教育和帮助他们进行法律研究提供条件。中心的教授从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和大学的法学教授中选拔。
除此之外,韩国还有法院职员培训中心,专门为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以便他们胜任自己的工作。
(四)审判制度
被告人在被起诉后,有权利向法院请求保释。除非出现刑诉法第95条规定的情况(被告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合理理由怀疑被告人有可能逃跑或者毁灭证据或者有可能对受害人不利以及其他情形),被请求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交纳一定的保释金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条件后,准许被告人保释。
1.刑事一审的程序
(1)确定审判日期。在收到起诉书后,法院应立即将起诉书复印件送给被告人。受理案件的法院院长决定一审开庭的日期。开庭审理的日期应至少在起诉书送达被告人的5天之后。法院院长在开庭之日传讯被告人到庭。在审判中,法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检察官以及被告人必须到庭。但是,如果被逮捕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从实际情况看,很难强行把被告人带到法庭,在此情况下,即使没有被告人,法庭审判仍可进行。
法庭的审判必须对公众开放,除非案件审理公开将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道德带来不利。即便如此,案件的判决也一定要公开。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保持身体自由不受生理限制。
(2)审理程序的开始。审理开始,法官首先应核实被告人的身份。法官可以让检察官陈述指控的重要内容。法官必须给予被告人陈述对其有利的事实的机会。
(3)对被告人的审问。韩国遵循了对抗制的方式。检察官和律师可以轮流质问被告人,并且,法官也有权这样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某一具体的讯问。
(4)对证据的检验。韩国的审判方式建立在对抗制的审判方式基础之上,因此,在审判中,被告人一方和控告人一方都可以向法庭递交文件或者物品作为证据,也可以申请询问证人。法官必须首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检验。在法庭审理阶段,受害人有权在法庭上作出陈述,并对犯罪进行控告,法庭应对有关证人进行调查。
(5)结束辩论。检察官有权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在一般情况下附带发表对被告人应适用何种刑罚和具体的量刑意见。主审法官听完检察官的意见后应给被告人及其律师提供最后请求的机会。
(6)判决。由于韩国并不实行陪审团制,因此法官具有绝对的确认事实的权力。检察官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在指控犯罪的事实确凿和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法官在作出有罪判决时,必须说明犯罪事实、证据的关联性和法律的适用。与此相反,当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证据不足时,法官必须作出无罪的判决。
(7)被告人认罪的审判。当被告人对于指控的犯罪供认时,法官可以决定采取一种简易程序进行审判。这种程序不同于一般的程序,在此程序下,体验证据的方式不予适用,被告人同意的传闻证据也可被采用。
2.刑事二审的程序
根据韩国法律规定,对单个法官作出的判决的上诉,必须由地区法院的上诉庭审理;对合议庭作出的判决的上诉必须由高级法院受理。上诉必须在判决后7日内提出。上诉人必须在得到上诉法庭已收到其上诉的通知后的20日内提出“上诉理由声明书”,否则上诉将不被审查而被驳回。韩国刑事二审的程序基本上是复核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在一审中认定的证据的基础上,检验下级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这种审判结构是建立在一审必须强化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理论上。
上诉法院必须对上诉状中上诉的理由进行审查。但是,当上诉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出现的其他错误可能与上诉判决有关,尽管在上诉状中并没有提及这个错误,上诉法院仍可以凭借其权威对此予以纠正。
对高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和地区法院上诉庭判决的上诉必须由最高法院审理。上诉也必须在判决后的7日内提出。